进入专题: 美国宪法 司法审查 外国法 国家认同 。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法上关于依法行政原则的理解,从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两个维度阐释依法行政原则。但是,如前所述,因为实际上行政机关具有很多保护或实现公民权利的义务,很多情况下行政机关仅仅不处分、不干预公民权益是不够的,还必须主动作为,所以,无管理依据即无法律关系的思维很容易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陷入到不注意对公民履行保护或维护义务的思维定势之中。
又只能事后救济……[36] (三)不利于尊重人权之行政文化与伦理的形成 在这样一种依法行政机制中,因为缺乏权利之规范地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很容易仅仅停留在以有没有处分、管理依据来非此即彼地看待自己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很容易形成这样一种思维:如果我没有法律授权的管理依据,我和老百姓就没有什么关系。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第一卷),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782页。[37]如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案。这就意味着,针对公民的自由、财产、健康等权益,行政机关固然可以基于立法者颁布的第二性权力规则而形成权力—责任型法律关系,但在行政机关通过行使权力落实这种法律关系之前,行政机关首先要承担对这些利益的法律义务,受这种关系的约束。
如德国学者 Künnecke 所言,行政机关不仅有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责任,也有对个人利益负责的义务,[44]而授权法规范正是行政公益性的载体,权利规范则是个人利益的载体,因此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时,就必须如毛雷尔所指出的那样: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高权要求,还要注意不侵害第三人权利。换言之,统治类型都是包含着规范性要素并需要进行规范性论证与建构的。大陆实施了56年,造成广大民怨之劳动教养制度,终于在2012年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共18届三中全会上决定废除。
蔡震荣:《行政罚法草案评析》,载《月旦法学杂志》第111期,2004年8月,第9~11页。(七)调解处理权 大陆地区《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权,台湾地区的社维法则无,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台湾地区的社维法并无相关规定。大陆地区的公安机关拥有拘留权、民事调解处理权、劳动教养权(大陆地区实施了56年之劳动教养制度,业于2012年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18届三中全会决定废除[2])、对人物处所检查权等广泛之权限,另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执法监督制度,以防止公安机关滥权。
(二)处罚手段种类之比较 修正后之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治安管理工作之需要,其处罚种类除原有之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三种治安管理处罚手段外,还同时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之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之外国人,得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等二种处罚种类,共计五种治安管理处罚手段。[16]违警罚法第28条规定参照。
3.公安机关拥有拘留决定权 大陆地区公安机关拥有广泛之拘留权,大陆地区《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了加强管控之力道,除了少数条文未授予公安机关拘留权,公安机关都得处罚违法者拘留,台湾地区的社维法与大陆地区《治安管理处罚法》两者均将拘留罚纳入处罚种类,然台湾地区的社维法之拘留裁罚须由法院为之。大陆地区的公安机关拥有广泛之拘留权,台湾地区的社维法之拘留罚必须经法院裁罚。(三)其他处罚、教育、保护措施之比较 1.毒品处罚 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毒品制裁采质[13]与量[14]混合区分,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15],对于毒性比较强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重量不满十克者,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及第63、76、 82条第2项及第77条后段之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违序行为态样原有93种之多,后因99年5月19日配合烟害防制法修正,删除原社维法第79条第1款吸烟处罚规定,改依烟害防制法相关规定办理。
[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及第104条与社维法第50条均规定,警察(或公安)机关为执行机关。[1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参照。[34]社维法处罚种类计91种违序行为态样,包括总则3条(第23条3种没入),分则88条(除各条款中专或选处拘留或罚锾之83种违序行为态样外,尚包括分则中拘留或罚锾以外其他种类处罚及管制罚计5条,包括:第67条第2项之申诫或免除其处罚。而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无勒令歇业、停止营业此二种权力。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酒驾处罚措施 大陆地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处罚酒后驾车之行政不法行为,其处罚或管制手段,则包括: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保护性约束至酒醒,其中保护性约束至酒醒,相当于台湾地区的行政执行法及警察职权行使法中对人管束之实时强制措施,建议参考大陆地区作法,对酒驾者于台湾地区的道交条例中增订保护性约束至酒醒措施。
复依据大陆地区的《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保留由法律规定。此外,政改相关部分,《决定》提及人大、政协制度改革,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
公安机关拥有拘留权,有违人权保障,亦与法官保留原则有违。(5)明示禁止出入场所擅行出入(224件/227人)[39]。[11]林信睿,《我国社会秩序维护法立法政策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学警察政策研究所硕士论文,2012年7月,第210页。台湾地区的社维法并无类似相关规定。(二)大陆地区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检讨 大陆地区《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存在许多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与刑法诸多规范内容重迭竞合,有违明确性原则。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高时限,即最长不超过二十日[9]。
检视社维法分则,有诸多条款因特别行政法之相继订定,而失其适用者,已无适用空间,聊备一格。依据台湾地区的情况,各乡镇市公所已另设有调解委员会,专责处理民众之调解事宜,且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之案件,经法院核定之后[31],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
台湾地区的社维法无类似规定。由于大陆地区的治安拘留处罚涉及对人民人身自由之限制,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不同之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不同性质,将治安拘留处罚权限区分为5天以下、5至10天、10天至15天三个层级[10],避免行政拘留处罚权限过大,确保警察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11]。
但在行政罚法制定公布施行之后,只有社维法有总则规定,则可考虑将其合并为统一性之总则规定,删除社维法总则规定,仅保留分则部分规定即已足够[42]。因此,2005年大陆地区的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将其行政处罚法,列为补充法(第3条)。
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参照。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毒性比较轻之鸦片,则以重量不满二百克者,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这样的规范,须被虐待人要求处理,公安才能介入保护。 一、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台湾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法之比较 (一)立法缘由与性质之比较 大陆地区2006年制定之《治安管理处罚法》,乃因近来大陆政经发展大跃进,政经环境快速变迁,原来1994年制定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规范范围之广度、制裁手段之种类、处罚之幅度、处罚之程序及与其他法律之协调性,均难以满足执法机关之需要,乃着手修订新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参照。对违反治安管理之外国人,得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此二种权力。
2.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这样之法制改革背景,乃产生第5章执法监督之规范,禁止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行为人,以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第113条),并增加处罚之手段、范围与幅度。
[17]台湾地区的大法官根据重要性理论,于释字443号开展出层级化法律保留原则,以厘清法律保留范围及各层所需法规范位阶之问题。未来社维法修正应将其与其他法规竞合,权责重迭之部分条文予以删除,大都是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公路法、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应回归公路或其他主管机关。[4]社维法第19条第1项第1款规定: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5.吊销公安机关发放之许可证 两种法律管制罚制裁手段所不同的是,依大陆地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吊销公安机关发放之许可证,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吊销执照部分仅限于公安机关发放之许可证,颇符合权责对等原则,可供未来台湾地区的修法之参考。
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台湾地区的社维法与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两种法律均有拘留罚、罚锾。
(五)处罚程序 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处罚程序包括调查、决定、执行三节,共35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21]、回避制度[22]、传唤询问之时限[23]、通知家属之程序[24]、规范搜查、人身检查等强制措施之执行程序[25]、取消复议前置程序,设置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双轨救济管道[26]、公安机关做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及较大数额之罚款之免费听证权[27]。台湾地区的社维法采质的区分。
[8]社维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参照。而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无勒令歇业、停止营业此两种权力。